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107號
上 訴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乙○○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
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9
月2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