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20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205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商國際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玖萬玖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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