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205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商國際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玖萬玖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