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57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信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受藩 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有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1紙可佐,爰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加以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另並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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