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89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冠臻選任辯護人馬在勤律師
袁啟恩 律師 陳佳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冠臻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七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冠臻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2月1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7年7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事由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7月12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張紹省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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