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再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247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呂秋育 選任辯護人 黃致豪 律師
劉孟哲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343號,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8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呂秋育雖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提出刑事再審狀,對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34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應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爰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廖建瑜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