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1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春銘┌─────────────────────────────────────┐│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4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藝禮實業有│上海商業儲│93年9月30日│8,000元│0000000││││限公司 徐玉 │蓄銀行 蘆洲 ││││││││分行│││││├───┼─────┼─────┼──────┼─────┼─────┼──┤│002│金門城企業│第一商業銀│93年9月30日│9,073元│0000000││││有限公司│行華江分行│││││├───┼─────┼─────┼──────┼─────┼─────┼──┤│003│元興晟企業│彰化商業銀│93年9月18日│30,815元│0000000││││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004│松寶電機有│華南商業銀│93年9月30日│3,495元│0000000││││限公司│行華江分行│││││├───┼─────┼─────┼──────┼─────┼─────┼──┤│005│荷禮企業有│臺新國際商│93年9月15日│55,820元│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三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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