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35號聲請人坤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東煌 代理人 殷蓮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4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舒惟┌─────────────────────────────────────┐│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4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壯盟企業有│台北國際商│94年6月30日│271,800元│394665││││限公司許進│業銀行 溪洲 │││││││福│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