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7號聲請人 楊育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13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已提出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查,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590,145元,而必要生活費用之支出,在聲請更生時及嗣後所提出的更生方案中,雖有不同,但差異處應係在扶養費用,考量債務人對其女兒確實有扶養義務,必要支出應加計其對女兒的扶養費用,又債務人聲請時財產除95年份機車一台外,尚有富邦人壽及國泰人壽保險單2份,若以開始更生日為解約時,解約金約有12萬餘,債務人為表達誠意,願提出現金10萬元代替解約,給付方式為第1期至第5期每期多償還2萬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受償總額532,0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受償總額不致過低。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諸下列情事,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經查,債務人現任職於第三人旭騰國際有限公司,觀諸債務人所提供之100年4月至101年11月份薪資單資料及100年度薪資所得資料,每月平均薪資為22,849元,足信為真。因債務人為單親媽媽,女兒目前就讀幼稚園,債務人母親已過世,父親已70多歲高齡並患有僵直性脊椎炎,債務人女兒若生病時需由債務人請假帶女兒去看醫生,請假會扣薪水,衡酌上開情事,本院認以債務人實際領取薪資之平均作為債務人預估收入,應屬合理。又債務人每月均可領取兒少補助2,000元,是債務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平均每月收入約24,849元作為還款標準,應堪採信。
(二)次查,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中願償還6年,以1個月為1期,共還72期。更生方案中每月預估收入為24849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6,000元、勞健保費用2218元後,僅餘16,631元可供每月其與女兒(民國00年生,生父生母未結婚,僅認領)生活之用,以新北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32元核之,債務人及其女兒之支出,已十分樽節。衡酌債務人家庭環境,女兒需交由幼稚園托育,又其雇主為5人以下公司,勞工可自行向工會投保,此有幼稚園收費收據、工會勞健保費收據及訊問筆錄在卷可查。又債務人僅前年領取紅包3,000元為年終獎金,去年無年終獎金,今年是否有年終獎金,尚未可知,此有訊問筆錄在卷可查,縱有年終獎金,然本院認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依目前社會現狀,僅得過著節省之生活,但日常生活總會有臨時性、額外之支出,且債務人將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並願節約用度以提高還款金額,堪認合理。
(三)再查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債務人應尋求同居者及未成年子女之父親協助,等語為由,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清償成數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至債務人之負債,應以其自身還款能力為考量,而本案中債務人僅提出5,870元為未成年女兒之扶養費,倘其生父履行其扶養義務,亦不能減低債務人對其子女之扶養義務。故債權人以上開事由主張債務人每期還款之金額應可提高,應非可採。
三、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債務人楊育方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6點)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32,000元。
2.總清償比例:6.888﹪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清償6年72期,第1期至第5期,每期清償26,000元,第6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6,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前,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
4.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附件三:
一、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554,699元第1期至第5期還款金額:8,600元第6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1,985元
二、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725,078元第1期至第5期還款金額:2,441元第6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
563元
三、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92,216元第1期至第5期還款金額:984元第6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
227元
四、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569,017元第1期至第5期還款金額:1,916元第6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442元
五、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65,711元第1期至第5期還款金額:894元第6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
206元
六、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債權金額:3,114,408元第1期至第5期還款金額:10,485元第6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2,420元
七、債權人: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01,884元第1期至第5期還款金額:680元第6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1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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