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筌鉅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國正 訴訟代理人 儲明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8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裁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已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年12月26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8年7月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
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附表:
┌───────────────────────────────────────────────────────┐│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筌鉅營造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苑裡分行│107年10月5日│75,000元│MN0000000││││劉國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