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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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675號
原   告 逸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袁珩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 律師
被   告  林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巷○○號,有被
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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