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64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文元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6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另原告之上訴狀未附繕本,請一併提出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