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緝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緝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豐裕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