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9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年5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爰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年5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本票期間已於109年8月26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婉郁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 林進國 │94年7月7日│94年9月7日│280,000元│未載│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或其指定││││││││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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