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36號聲請人賽亞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秀蘭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3,363元,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號及其上同段472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
三、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其中民國108年5月30日雙方所簽立之和解協議書,依內容之約定,相對人須償還新臺幣(下同)3,456,535元,惟清償方式為條件分期,相對人應自10
8年6月1日起,於每月5日償還4萬元,直至系爭帳款全數清償完畢為止,故請釋明本件聲請請求之金額5,673,363元是否為108年8月16日雙方所簽立之和解協議書總金額2,622,841元及108年5月30日雙方所簽立之和解協議書(總金額3,456,535元)經部分清償後剩餘金額之總額,並提出債權計算書、欠款明細等釋明資料。
四、承上,又聲請人對於108年5月30日雙方所簽立之和解協議書(總金額3,456,535元),是否主張全部到期應一次清償剩餘欠款,如係,請提出乙方(即相對人)違約之相關釋明文件(依該和解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得行使加速條款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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