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40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4085號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李玉卿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