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2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公克;另壹包毛重零點貳柒公克,鑑驗使用零點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
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2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490及1637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所有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1包驗餘淨重為0.13公克;另1包毛重0.27公克,鑑驗使用0.01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民國(下同)95年6月間某日至同年
8月13日中午某時許止之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已由聲請人於96年1月19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1490號及1637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附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490號偵查卷第76頁足憑。至前述案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1包驗餘淨重為0.13公克;另1包毛重0.27公克,鑑驗使用0.01公克),分別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9月4日北市鑑毒字第473號鑑驗通知書l紙附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490號偵查卷第75頁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12月20日編號第CH/2006/C0387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637號第83頁可稽,足認扣案物均係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