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遺產之繼承、分割、特留分或因遺贈或其他因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
1項亦載有明文。遺產之分割雖另有特別審判籍,但遺產中如有不動產者,仍適用不動產訴訟之專屬管轄規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分割遺產之訴,然查被繼承人丁○所留遺產中有不動產(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巷○號建物各一筆),而其餘存款亦均設於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戶內,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而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為臺南市○○○路○○○巷○號,復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按上開處所均不在本院管轄範圍之內,故參酌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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