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165號
聲請人 葉俊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雙江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確認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第二屆管理委員會10月份例行會議關於「參、議題討論:一、職司委員重新推舉討論案」之決議無效。惟本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確認之訴,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之紛爭,而須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以訴訟形式為之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故聲請人此揭聲明,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是以,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爰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