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褚明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9年度執聲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褚明俊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褚明俊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褚明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年9月11日,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確係於該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其犯罪之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同一,暨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及整體刑法目的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部分,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執字第7467號案件執行完畢,惟依上揭說明,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僅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亦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7月7日│108年2月6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8年度速偵字第1521號│108年度撤緩偵字第197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1380號│108年度交簡字第21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8日│108年12月2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11日│109年1月20日│├──┴─────┼─────────────┼─────────────┤│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467號(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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