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3號上訴人 葉育連 被上訴人 尤瑞隆
利欣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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