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信義大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戴麗麗 被告 馮有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僅記載「被告馮有蘭應依附表所示之金額給付原告,及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惟未附「附表」,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提出起訴狀所指「附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