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 呂凱華 被上訴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婉玲 訴訟代理人 吳宜蒨
李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2年6月11日上午11時00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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