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080號聲請人 湯美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元,應繳新台幣1,000元之聲請費)。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相對人賴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