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志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志文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胡志文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經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805號裁判判處拘役40日確定,附表編號2、3、4經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466號裁判分別判處拘役30日、30日(共2罪)、20日、20日、20日(共3罪)、15日,並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胡志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判2次)│拘役20日(判3次)│├───────────┼───────────┼───────────┼───────────┤│犯罪日期│103年1月22日凌晨3時│⒈103年2月17日23時許│⒈103年2月20日22時許│││許(原聲請書誤載為103│(原聲請書誤載為103年│(原聲請書誤載為103年│││年1月22日)│2月17日)│2月20日)││││⒉103年2月19日凌晨1│⒉103年2月22日凌晨2││││時許(原聲請書誤載為│時許││││103年2月19日)│(原聲請書誤載為103年│││││2月22日)│││││⒊103年2月22日4時許│││││(原聲請書誤載為103年│││││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6843、73│103年度偵字第9952號│103年度偵字第9952號│││20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684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805號│103年度易字第1466號│103年度易字第14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5日│103年7月7日│103年7月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805號│103年度易字第1466號│103年度易字第146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6月30日│103年8月11日│103年8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0771號│103年度執字第15196號│103年度執字第15196號│││之1│(編號2至4定應執行拘│(編號2至4定應執行拘│││(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臺│役90日,刑期至106年7│役90日,刑期至106年7│││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月21日)│月21日)│││度執字第10771號)│││││(執行中)│││└───────────┴───────────┴───────────┴───────────┘┌───────────┬───────────┬───────────┬───────────┐│編號│4│5│6│├───────────┼───────────┼───────────┼───────────┤│罪名│竊盜│(以下空白)│(以下空白)│├───────────┼───────────┼───────────┼───────────┤│宣告刑│拘役15日│││├───────────┼───────────┼───────────┼───────────┤│犯罪日期│103年2月14日或15日之│││││某時(原聲請書誤載為10│││││3年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995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4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46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5196號│││││(編號2至4定應執行拘│││││役90日,刑期至10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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