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三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駁回其對檢察官指揮執行聲明異議之裁定(一○二年度聲字第四四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者,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又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且裁判一經確定,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停止其執行。亦即,除確定判決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即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莊榮兆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執更字第三八四八號執行案件聲明異議,該執行案件係本於原裁定(原審)法院一○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七號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為指揮,無涉該裁定所定執行刑之實體判決,執行檢察官更無於執行時調取業已確定之實體判決或卷證,實體審查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之職權,抗告人泛稱檢察官本欲取消發監執行令云云,僅屬推測之詞,其所稱檢察官因上級非法干預始發監執行作為報復「如果屬實者」等語,更足顯抗告人所指純係空言。因認抗告人之異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已說明抗告人並未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執行方式有何不當為異議,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僅泛稱:錯誤判決不得發監執行、請求調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六四號執行案卷即足認其所受實體確定判決有五大違背法令之情云云,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仍就原裁定已詳細說明指駁,及檢察官執行指揮無關等事項,再為爭執,漫指原裁定不當,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洪昌宏法官徐昌錦法官宋明中法官韓金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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