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裁定    97年度羅秩字第57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10月2日警羅偵字第097310627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扣案之刀械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9月29日晚間10時40分許。
(二)地點:宜蘭縣○○鎮○○路與民權路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刀械1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刀械1把。
三、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扣案之刀械1把,為被移送人所有,並為違反同法行
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
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竹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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