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9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漢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903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0月8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林誠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前雖以書狀異議,惟未舉證以
實其說,且其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誠桂
法官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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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59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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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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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7年7月31日│451,786元│97年8月1日│AA0000000│塑品實業股│臺灣銀行三多│
││││起至清償日止││份有限公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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