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7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70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0月8日下午3時5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九四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就訴外人 鄭俊彥劉文煒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鄭俊彥邀訴外人劉文煒為連帶保證人及被告
甲○○為一般保證人,向原告借款,詎訴外人鄭俊彥自民國
97年3月26日起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其他
約定事項、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及基本放款利率
變動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鄭子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