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536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10月6
日高市警楠分偵字第09700222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9月25日夜間10時15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巷○號名宿汽車旅館120
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新臺幣3,300元之代價
,與男子 陳德龍 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證人陳德龍之證述,且
互核相符。
(二)臨檢紀錄表及現場照片4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謝文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