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92號原告 廖麗堅 被告全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請妨礙安寧,請求被告不能摔門云云,然原告起訴時並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暨年籍資料(僅載明「全家」)外,亦未具體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程式即尚有欠缺,且迄今亦未繳納裁判費用。本院業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裁定命7日內補正,原告則於同年月8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1頁),原告迄今並未補正前揭起訴程式欠缺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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