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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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原訴字第4號原告 方玉
方玉枝 方玉葉方棋弘被告 方玉英
方季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調解而不成立,並請求續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2項規定,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月12日及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4張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許珍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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