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許美珠被告王佳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美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執行時逃匿(執行案號:該署101年度執字第5441號),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三、經查上情,核無不合,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5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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