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02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候昇利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 侯昇利 」之記載均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侯昇利」之記載,顯均係「甲○○」之誤載,此有被告甲○○之身分證影本附卷可憑,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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