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0903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甲○○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
時二十一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請原告分
別區分計算:㈠被告乙○○成年前,被告乙○○消費迄今尚未清
償之金額為多少?被告丙○○消費迄今尚未清償之金額為多少?
㈡被告甲○○成年前,被告甲○○消費迄今尚未清償之金額為多
少?被告丙○○消費迄今尚未清償之金額為多少?㈢被告乙○○
、甲○○分別自成年後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停卡前,其分
別消費迄今尚未清償之金額各為多少?該段時間被告丙○○消費
,迄今尚未清償之金額為多少?㈣被告丙○○於被告乙○○、甲
○○停卡後,所消費迄今尚未清償之金額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龔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