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2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3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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