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RAMSAHBINMANAP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RAMSAHBINMANAP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RAMSAHBINMANAP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631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確定。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則屬檢察官職權,不在本件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章大富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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