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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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丞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2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丞陽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如係上訴不合法之程序判決,即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68年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魏丞陽犯如附表所示5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370號、101年度審簡字第457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311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73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3月、5月確定。另附表編號5所示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未附具理由,僅敘稱上訴理由容後補 陳云云 ,經本院裁定命受刑人補正上訴理由,受刑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327號程序判決駁回其上訴,受刑人復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212號判決以上訴意旨並未指摘原判決如何違法,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以程序判決駁回第三審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各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按。是本院既未對上開受刑人所違犯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為實體判決,揆諸前揭說明,本院顯非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即本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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