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自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自字第3號自訴人 許志 和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唐修治 業務過失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 伍日 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及依委任結果提出自訴狀並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同法第320條第4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之程式於法不合,爰依前揭規定限期命自訴人補正,逾期仍未補正,即諭知不受理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