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中簡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秀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拘役肆拾」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拘役肆拾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拘役肆拾」之記載,為「處拘役肆拾日」之誤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金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