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01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吳宜倫 債務人 張宇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宇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民國幾年幾月幾日開始計算。
二、債務人張宇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