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自字第3號自訴人 許志 和被告 唐修治 臺南市○區○○路1段57號(新樓醫院)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業務過失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之程式於法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6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前開程式欠缺,該裁定業於101年2月9日送達自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自訴人逾期迄未依旨補正,自訴程序違背首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田幸艷
法官鄭彩鳳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