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016號
原   告  蘇于珊
被   告  呂亞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被告在監,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不
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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