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43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被 告 賴坤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3、14行關於「110年3月1日」之
記載,應更正為「110年2月28日」;第1頁第15行關於「109
年12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12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