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進添 上列聲請人與 葉俊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違約金新臺幣300萬元之釋明文件。
二、承上,按違約金不得請求利息,故請提出本件違約金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