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219號聲請人丙○○住○○市○○區○○○○街00號法定代理人丁○○
乙○○住○○市○○區○○○○街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219號拋棄繼承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對聲請人丙○○所為之民事駁回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人丙○○聲請拋棄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繼承權,准予備查。
理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復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業已補正提出「法定代理人乙○○之印鑑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丁○○、乙○○同意未成年人丙○○聲請拋棄對被繼承人甲○○遺產繼承權之同意書」,故本院民國113年7月16日113年度司繼字第1219號民事駁回裁定應予撤銷,併就聲請人丙○○聲請拋棄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繼承權乙事,裁定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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