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44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19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徐麗紅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44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19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