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撤銷假釋後執行殘刑2年3月8日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
6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4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佳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