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不知先前開庭之事,亦不知遭到通緝,被告並無逃亡之意,且被告需要賺錢幫女兒完成學業,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迭經傳拘無著,本院發布通緝後,嗣於民國95年6月20日緝獲,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傳拘未到而通緝在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95年6月20日予以羈押在案,茲審酌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被告執以聲請交保之事由,並不足影響是否繼續羈押之判斷,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鳳山刑事第2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李嘉益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