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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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445號原告甲○○被告乙○○
現應受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