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О四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重大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